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十二 節 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56 條
垃圾排除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排除設備包括垃圾導管及垃圾箱,其構造如左:
(一)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如為圓形,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整,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六十公分,並加頂蓋及面積不小於五○○平方公分之通風口。
(二)每一樓層均應設置垃圾投入口,並設置密閉而便於傾倒垃圾之門。投入口之尺寸規定如左: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垃圾箱清除口應設不易腐銹之密閉門。
(四)垃圾箱上部應設置進風口裝設銅絲網。
二、垃圾排除設備之垃圾箱位置,應能接通至都市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