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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一 節 適用範圍 ( 110年10月07日)
第 63 條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