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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四 節 防火區劃 ( 110年10月07日)
第 79-3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