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四 節 防火區劃 ( 110年10月07日)
第 84 條
非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之,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