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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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四 節 防火區劃
( 110年10月07日)
第 85-1 條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