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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四 節 防火區劃 ( 110年10月07日)
第 87 條
建築物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