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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 一 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 110年10月07日)
第 96-1 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3、D-4 組或 H-2 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