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六 章 防空避難設備 第 二 節 設計及構造概要 ( 110年10月07日)
第 144 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設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分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七、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