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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131-2 條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