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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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四 節 磚造建築物
( 112年05月10日)
第 156-2 條
牆體基礎結構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實者,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牆基礎。
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