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六 節 加強磚造建築物
( 112年05月10日)
第 165 條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
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