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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七 節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 ( 112年05月10日)
第 170-4 條
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
一、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
二、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