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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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 112年05月10日)
第 171-1 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