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 112年05月10日)
第 183 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