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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 112年05月10日)
第 203 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