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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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 112年05月10日)
第 204 條
木梁、桁條及其他受撓構材,於跨度之中央下側處有損及強度之缺口時,應扣除二倍缺口深度後之淨斷面計算其彎曲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