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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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 112年05月10日)
第 221 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板、集成材膜板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