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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五 章 鋼構造 第 一 節 設計原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238 條
鋼結構製圖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鋼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銲接符號等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