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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五 章 鋼構造 第 二 節 設計強度及應力 ( 112年05月10日)
第 242 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不同類鋼材如未特別規定,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以銲接為主接合之鋼結構,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性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