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五 章 鋼構造 第 三 節 構材之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269 條
採用合成構材時應視需要設計剪力連接物,對於容許應力之計算,應將混凝土之受壓面積轉化為相當的鋼材面積。對於撓曲強度之計算應採塑性應力分析。合成梁之設計剪力強度應由鋼梁腹板之剪力強度計算。並檢核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凝固前鋼梁單獨承受載重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