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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332-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