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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第 三 節 設計要求 ( 112年05月10日)
第 375-3 條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設計規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