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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第 四 節 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 112年05月10日)
第 412-1 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