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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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五 節 耐震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50-1 條
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可較短。
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應檢核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