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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七 章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第 四 節 接合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515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柱,應配置適當之連續板以傳遞水平力;為使接頭處之混凝土能夠填充密實,應於連續板上設置灌漿孔或通氣孔,開孔尺寸應於設計圖上標明,且其大小應不損害連續板傳遞水平力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