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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七 章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第 四 節 接合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517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處之鋼骨、鋼筋、螺栓及接合板之配置,應考慮施工之可行性,且不妨礙混凝土之澆置及填充密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