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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二 章 基礎構造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60 條
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左列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
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
二、地震時基礎土壤可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
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
四、填土基地上基礎之穩定性。

施工期間挖填之邊坡應加以防護,防發生滑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