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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二 章 基礎構造 第 四 節 深基礎 ( 112年05月10日)
第 89 條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基樁之選擇及設計,應考慮容許支承力及檢討施工之可行性。

基樁施工時,應避免使周圍地層發生破壞及周邊建築物受到不良影響。

斜坡上之基樁應檢討地層滑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