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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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二 章 基礎構造 第 四 節 深基礎
( 112年05月10日)
第 90 條
基樁之垂直支承力及抗拉拔力,根據基樁種類、載重型式及地層情況,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分析方法及安全係數計算;其容許支承力不得超過基樁本身之容許強度。
基樁貫穿之地層可能發生相對於基樁之沉陷時,應檢討負摩擦力之影響。
基樁須承受側向作用力時,應就地層情況及基樁強度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推估其容許側向支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