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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二 章 基礎構造 第 四 節 深基礎 ( 112年05月10日)
第 96 條
群樁基礎之基樁,應均勻排列;其各樁中心間距,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最小間距規定。

群樁基礎之容許支承力,應考慮群樁效應之影響,並檢討其沉陷量以避免對建築物發生不良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