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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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二 章 基礎構造 第 四 節 深基礎
( 112年05月10日)
第 97 條
基樁支承力應以樁載重或其他方式之試驗確認基樁之支承力及品質符合設計要求。
前項試驗方法及數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辦理。
基樁施工後樁材品質及施工精度未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檢核該樁基礎之支承功能及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