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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