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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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第 五 節 避雷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19 條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