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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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29日)
第 2 條
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