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第 五 節 避雷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23 條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