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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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第 五 節 避雷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24 條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