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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一 節 消防栓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44 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