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一 節 消防栓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50 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