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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二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55 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其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配置,在正常情形下應採交錯方式。
二、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四公尺以下。
四、撒水頭與牆壁間距離,不得大於前兩款規定間距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