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撒水頭裝置數量與其管徑之配比,應依左表規定:<div class="text-pre">┌────────┬─┬─┬─┬─┬─┬─┬──┬────┐<br />│管 徑(公厘)│25│32│40│50│65│80│ 90│ 100 │<br />├────────┼─┼─┼─┼─┼─┼─┼──┼────┤<br />│撒水頭數量(個)│ 2│ 3│ 5│10│30│60│ 100│ 100以上│<br />└────────┴─┴─┴─┴─┴─┴─┴──┴────┘
每一直接接裝撒水頭之支管上,撒水頭不得超過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