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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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三 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69 條
探測器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動作用接點,應裝置於密封之容器內,不得與外面空氣接觸。
二、氣溫降至攝氏零下十度時,其性能應不受影響。
三、底板應有充力之強度,裝置後不致因構造體變形而影響其性能。
四、探測器之動作,不得因熱氣流方向之不同,而有顯著之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