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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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三 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73 條
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
一、電源應為直流式。
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
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貧(phon)。
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
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