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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三 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76 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