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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三 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77 條
火警自動警報器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緣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厘,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二、採用電纜者,應為通信用電纜。
三、纜、線連接時,應先絞合焊錫,再以膠布包纏。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纜、線應一律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五、採用數個分區共同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六、導線管許可容納電線根數應依左表規定:
七、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包括包覆之絕緣物)不得大於導線管斷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線應採用串接式,並應加設終端電阻,以便斷線發生時,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線機處測出。
九、前款終端電阻,得以環繞型接線代替。
十、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應採用電纜外套金屬管,並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