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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四 章 燃燒設備 第 一 節 燃氣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81-2 條
排氣口及其連接之排氣筒、煙囪等,應使室內之燃燒廢氣或其他生成物不產生逆流或洩漏至他室,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氣筒或煙囪之頂端開放在燃氣設備排氣管道間內時,排氣筒或煙囪在排氣管道間內昇管二公尺以上,或設有逆風檔可有效防止逆流者,該排氣筒或煙囪視同開放至外氣。
二、煙囪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因溫度上昇而影響排氣之裝置。
三、使用燃氣器具室之排氣筒或煙囪,不得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之排氣管、風道或其他類似物相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