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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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四 章 燃燒設備 第 二 節 鍋爐
( 111年12月29日)
第 86 條
建築物內裝設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其製造、安裝及燃油之貯存,除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CNS一○八九七「小型鍋爐」、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或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