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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一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 111年12月29日)
第 93 條
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
二、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發生事故時,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保護防火牆貫穿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