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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一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 111年12月29日)
第 96 條
空氣過濾器應為不自燃及接觸火焰時不產生濃煙或其他有害氣體之材料製造。

過濾器應有適當訊號裝置,當器內積集塵埃對氣流之阻力超過原有阻力二倍時,應即能發出訊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