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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一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 111年12月29日)
第 97 條
鼓風機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置在易於修護、清理、檢查及保養之處所。
二、應與堅固之基礎或支承連接穩固。
三、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應設置於與其他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機房開向室外之開口,應裝置堅固之金屬網或欄柵。
四、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
五、鼓風機、單獨設置之送風機或排風機,應在適當位置裝置緊急開關,於緊急事故發生時能迅速停止操作。
六、鼓風機風量每分鐘超過五六○立方公尺者,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感溫裝置,當溫度超過定格溫度時,該裝置能即時作用,使鼓風機自動停止操作:
(一)攝氏五十八度定格溫度之感溫裝置,應裝設在回風管內,回風氣流溫度未被新鮮空氣沖低之位置。
(二)定格溫度定在正常運轉最高溫度加攝氏二十八度之感溫裝置,應裝設在空氣過濾器下游送風主管內之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