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1日)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